2007年5月26日,舒某某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建阳城郊曼头山往建阳童游方向行驶,遇前方骑自行车的周炳华,在采取制动刹车时,摔倒周某华所骑自行车的尾部,造成周某华受伤倒地后死亡。案发后,舒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建阳法院判决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舒某某应赔偿被害人周某华的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12868.76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但是民事赔偿并未履行,被执行人在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在今年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于2017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建阳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汽车一辆,并作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众泰牌小汽车的裁定。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发现其在老家重庆回兴环山国际有房子一套。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到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偿还70000元,后续执行款等重庆的房子卖掉后再支付剩余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