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0%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C、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D、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每件交纳50元。
F、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G、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现审的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争议金额交纳诉讼费。
H、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I、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二)诉讼保金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执行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四)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产1/3交纳。
(五)依法申清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七)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