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觉得官司打赢了,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者拖欠的钱。然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原告林某武等4人诉被告徐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武等4人借款本金444274.3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武等4人自2014年9月起陆续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英,要求被执行人徐某英偿还借款本金444274.37元及利息。建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被执行人徐某英的公积金冻结后,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徐某英涉及的4个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
2017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徐某英因病去世,建阳法院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公积金48559.91元收入提取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比例分配给4个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建阳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某英涉及的个人案件本院将作终结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