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赔偿款这么快就到位了,太感谢建阳法院法官了!”说这话的正是申请执行人胡某娇。
2017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陈某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李某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乘员:胡某娇)发生相撞,造成申请执行人胡某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陈某华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明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娇无责任。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申请执行人胡某娇起诉至建阳法院。该院经审理,判令陈某华赔偿胡某娇57323.36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华玩起了失踪,一直未主动履行。2018年3月19日胡某娇向法官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一直通过多方调查,但都未能找到陈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局干警不分昼夜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打听到被执行人母亲的住址后。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母亲家中释法明理,并对被执行人母亲讲明现在法院的执行手段、惩戒措施越来越完善,如被执行人再不主动履行义务,会因为此处的失信行为而处处受限。最终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陈某华叫其亲属到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