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指南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向本院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和受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授权委托书
委 托权限是授权委托书的重要部分。一般授权委托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不能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则还授 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特别授权必须对所授予的权限进行明确列举,如果仅仅写“全权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则视为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权限 包括:代为起诉;调查、提供证据;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签署诉讼文书;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 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