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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案说法 | 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无故被执行法院查封了 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16 18:10:54 打印 字号: | |

潭案说法 | 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无故被执行法院查封了 该怎么办?


执行异议的审查是如何进行的呢?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措施或纠正执行行为。但,执行程序注重效率,执行异议的审查又是如何进行的呢?来看建阳法院审查的一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丁某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许某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丁某名下的车辆。案外人杨某得知后,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只是因为其无法办理暂住证,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于是以丁某的名义购买车辆并过户到丁某的名下。故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异议人杨某的异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权利登记机关负有对权利的确认、登记等法定职责,登记机关载明的权利信息具有公信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表面证据进行推定财产权属,上述权利信息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平衡案外人利益与执行效率,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为原则。落实到本案,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丁某名下,则判断丁某即为权利人,而杨某则并非车辆的权利人。杨某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与上述规定不符,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示

 

     执行机构可以依据财产登记状态或占有状态这种外在的权利形态,推定、识别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因此,杨某的异议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虽然杨某仍享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对涉案标的的权属进行实质审查,但可能花费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若真如杨某某所主张的情况,则在购买不动产、特殊动产之时,就应当把自己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源头上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可能成为他人清偿债务的“嫁衣”。

 


 
责任编辑:建阳法院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