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因财产争议引起的债务、合同等纠纷,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速算方法如下:
标的金额(元)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争议金额×2.5%-200元
10万-20万
争议金额×2%+300元
20万-50万
争议金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争议金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争议金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争议金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争议金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争议金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争议金额×0.5%+41800元
非财产民事案件
对于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是按照一定幅度或者按件收取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其他案件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3.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
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超过1000万元
执行金额×0.1%+67400元
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每件交纳30元
1000元至10万元
保全金额×1%+20元
10万至89.6万
保全金额×0.5%+520元
89.6万以上
5000元
其他
1.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四)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依照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申请破产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