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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放心消费 我们共同守护
  发布时间:2023-03-16 15:11:46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护放心消费、提振消费信心,3月15日建阳法院干警参加“提振消费信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

       干警围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发放定制宣传单、解答群众遇到的消费诉求,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活动现场,许多群众对干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假一赔三”与“假一赔十”

要如何区分?



       相信有许多没有到活动现场的群众,对这个问题也有疑问,下面就由潭法君来为您详细说说





而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其一,欺诈人故意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其二,受欺诈人需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案例一中,商家故意将其他牌子的月饼冒充称作某知名品牌月饼进行宣传,致使小王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了涉案商品,故商家的销售欺诈行为成立,应当按照小王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适用“假一赔十”时要求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案例二中,商家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用于销售,故小王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建阳法院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