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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争效 | 破产清算转和解,法院助企重回“赛道”
  发布时间:2023-04-10 16:57:37 打印 字号: | |


基 本 案 情



南平市建阳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对外借款,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债务,从2017年5月起大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止生产经营。当事人胜诉后纷纷申请强制执行,经统计,法院立案执行的涉及该公司系列案件共计87件,申请执行标的达28105631元及利息。

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被执行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

建阳法院受理后,依法摇号指定福建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现有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及存货的评估清算价值合计为1220.8万元。而经管理人核查,债权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合计52396213.09元,债权人人数合计105名。其中优先类债权4084157.26元,集资建房普通债权3384400元,普通债权44875505.83元,劣后债权52150元。显然,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主要做法

鉴于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具有潜在优势,普通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额又占绝大多数,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背景下,普通债权人都坚决反对对公司财产进行变价处置,若法院简单通过清算后变卖公司财产按债权优先顺序分配,可能引发普通债权人群体信访。合议庭成员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协商会议,最终促成以破产和解方式处理:



事先摸排,了解各方和解意向。由管理人向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征询破产和解意向,通过邮寄债权人调查问卷,共收回90份有效调查问卷,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有83份,表示反对的有7份,符合和解的法定人数及债权比例要求。



确定和解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可行性。和解内容包含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确定破产费用、各类优先债权的清偿方案,第二部分为普通债权及集资建房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第三部分为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的执行与监督等。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法院通过设置债转股方式,将普通债权人转变成公司股东,由新股东通过经营公司负责对各类优先债权的清偿,以实现公司各类债务最终得以清偿。在确定和解协议内容期间,法院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协调,指导管理人与优先债权人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清偿方案的确定,指导管理人与普通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的确定及不愿意转股的处置措施等,确保破产和解协议得以履行。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在确定完和解协议方案后,法院依法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当天共81位债权人参加会议,77位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方案》,同意无担保债权总额为38597569.67元,同意人数占参会有表决权人数的95.06%,同意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9.22%,符合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解协议方案》通过。

典型意义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解协议通过后,105位普通债权人,有93位债权人选择以债转股方式清偿,最大限度维护了绝大多数普通债权的合法权益,普通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后,接手经营公司,盘活企业资产,也让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有所保障,形成良性循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信访隐患。简单通过破产清算虽能案结,但影响债权人利益,损失极大,且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信群访。虽然该公司明显资不抵债,法院并未简单宣告破产了之,而是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选择对各方最有利且均能接受的方式,切实惠及多方,实现共赢。



 
责任编辑:建阳法院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