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
建阳检察院以陈某犯虚假诉讼罪、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建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最终,法院对陈某、罗某分别以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刑罚。
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将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风险郑重提示如下:
一、虚假诉讼行为表现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虚假诉讼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驳回诉讼请求。
(二)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三)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四)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五)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规定处罚。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示各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切莫以身试法,远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线索专项举报电话:0599-829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