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建某因买砂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认识陈永某。2020年3月3日,陈建某向陈永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永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期限拾个月,利息 1.2 厘”。
2021年4月,陈建某因病去世,陈永某便将陈建某的妻子叶某以及两个孩子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陈建某、陈永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时查明陈建某在建阳区有两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建阳法院判决其妻子及两个孩子在继承陈建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陈永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因三继承人均未履行法定义务,陈永某向建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
执行查控团队首先对陈建某的遗产范围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因其遗产已经在审判阶段查清,查控团队法官即将核实并查封的其中一处房产流转至执行处置团队进行拍卖。
处置过程中:
因三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陈建某妻子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妥善解决。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全额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至此,该起案件全案执行完毕。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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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同时亦负有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继承人明确表明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为促进审执衔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案件在审判阶段即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债务清偿奠定基础,有效促进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转。
对于债权人而言,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尤其重要,是“纸上权益”转变为“真金白银”的重要实现途径,债权人在诉讼阶段即可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由生效裁判文书明确,有利于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