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建阳区某木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碳化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公共厕所化粪池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平市建阳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67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至南平市建阳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履行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2023年3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南平市建阳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126700元,该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缴纳罚款人民币46700元,剩余罚款人民币80000元至今未缴纳。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行政处罚决定向建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闽南环罚〔202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缴纳剩余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也对监管造成严重的阻碍和干扰,大大增加执法的难度和成本。行政处罚不是目的,监督企业强化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对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到的环境问题有清晰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坚决杜绝粗放式生产,致力成为重环保、知底线的守法经营者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