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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案说法 |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4-06-19 17:25: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小静是一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某某物业公司与小静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从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月5%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小静的房屋住宅属高层户型,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以建筑面积分摊。小静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22年3月,之后一直拖欠物业费。某某物业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小静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某物业公司依据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小静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约向某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虽然小静称物业服务不达标,但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便是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该瑕疵在法律上亦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合理理由。

小静拒绝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系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不足导致,非有意拖欠,某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对某某物业公司要求小静支付拖欠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静应支付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490.94元及公共水电公摊费364.56元(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酌情予以扣减),同时驳回了某某物业公司违约金的诉请。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小静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并主动缴纳了相应费用。


 
责任编辑:建阳法院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