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芳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芳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39天。
为维护自身权益,今年3月,李某将芳某诉至建阳法院,请求判令赔付误工费19506.77元(以本人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年收入103188元为由,住院39天,休息30天,按69天计算)。
该案中,因李某未充分举证其职业,也没有证据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受诉法院住所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误工期69日,认定了李某的误工损失(按时下南平市建阳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误工费=误工期(天)×每天收入(或损失)。
误工期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载明住院天数或者结合医嘱载明的休息天数综合认定。
减少的收入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1. 有固定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
2. 无固定收入,要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 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时一般参照当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标准计算。
4.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并存在劳动收入等实际情况来判断,并不以年龄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
5. 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人群主张误工费,例如家庭主妇、其所承担的家务具有支持家庭的保障作用,应做相应的劳动价值评价,可酌情结合其年龄及承担家务的实际情况结合相近行业收入标准酌情判断。对于其他暂时无收入但具备劳动能力且有证据证明有就业机会并可获得收入的受害人,确因事故导致可获得利益(劳动收入)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实现,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进行相应赔偿。
6.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未满16周岁但从事体育、文艺、特种工艺的受害人和年满16周岁依法从事劳动的受害人,减少的收入亦可以主张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