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
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家庭开始选择饲养宠物犬
近日
建阳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件此类案件
某日晚10时许
小俊在小区大厅处被王某饲养的狗狂吠
围攻20余分钟并抓伤手臂
事发时,该狗未拴绳
且王某不在现场
之后小俊花费疫苗费用1736元
一段时间后
该费用王某承诺支付
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小俊提起诉讼
据了解,王某常在小区内未对其饲养的狗进行拴绳牵领,而是放任狗在小区内游走、随地排泄、狂吠不止,不仅扰民,更为公共安全埋下隐患,业主们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人员也多次劝说,但王某仍未对狗拴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小区寓所内饲养狗,在小区遛狗时未对狗进行拴绳牵领,未尽到饲养人应尽的义务,放任狗伤人的后果发生,致使小俊被狗所伤。小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指导精神,饲养人、管理人违反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尤其是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就意味着:遛狗不栓绳是违法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禁止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犬只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随意遗弃,也不能不加看管导致逃逸,遗弃,逃逸的宠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宠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和道德所要求,也是在方便他人、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对自己和狗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