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朋友告诉你
有个化妆品七天内就可以美白
你敢用吗?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从古至今有无数爱美人士
在变美变白的路上前赴后继
但切记不要急功近利
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否则可能会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当中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苏某某注册了南平市钰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苏某某申请注册“钰某”商标,同年12月授权广东省一家公司使用该商标代为加工生产化妆品“某明肌霜”、“某祛痘霜”,并由钰某公司投入市场销售牟利。在上述化妆品投入市场后,厦门美某堂于2021年3月将“某祛痘霜”进行激素检测,检测结果为激素超标。
2021年9月,消费者郑某某因通过化妆品试纸测试发现“某明肌霜”汞超标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被害人范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购买并使用“某明肌霜”和“某祛痘霜”出现皮肤问题后于2022年1月将“某明肌霜”进行重金属检测,检测结果为汞超标。而苏某某在消费者不断反映“某明肌霜”、“某祛痘霜”两款化妆品存在激素超标、汞超标等质量问题后并未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销售的美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并未停止销售,仍继续将产品销售到市场。
2022年2月,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尚在销售的“某明肌霜”、“某祛痘霜”两款美容产品共计1083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2.8余万元。2022年3月,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汞含量检测,上述被扣押的“某明肌霜”汞含量达9914mg/kg,“某祛痘霜”汞含量达14826mg/kg。2023年1月,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扣押的美容产品再次进行重金属及激素检测,“某明肌霜”汞含量达2.1X104mg/kg、三项激素超标,“某祛痘霜”汞含量达2.1X104mg/kg、三项激素超标。
被告人苏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